拒绝电邮地址无故收集
在本官网上所公开的电邮地址是目的是电子邮件收集项目,利用别的技术装置的无故收集行为均会被拒绝 违反时想根据情报通信网法规进行处罚.敬请留心。[2007年 4月 1日]
使用技术装置擅自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件者,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2规定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如发生使用上述技术装置擅自收集邮箱地址的情况,请通过[非法垃圾处理中心]专用电话(T.1336)或主页(www.spamcop.or.kr)进行举报。
[信息通信网法第50条 2 (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1. 任何人不得在明确拒绝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网页上自动采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不得使用其他技术设备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2. 任何人不得违反第1款规定销售或流通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
3. 任何人不得根据第1项和第2项规定,知道其电子邮箱地址禁止收集、销售和流通,并利用其信息传送。